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开发区、高新区和产业转移工业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园区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动园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按照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省市园区建设的总体要求,编制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全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组织实施园区总体规划、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审查园区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并监督实施。
3.负责园区发改、经贸、外经贸、科技、安全生产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4.依法行使城乡建设规划、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市政建设和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和管理权限;负责园区综合执法工作。
5.依法管理园区财政工作,协调做好税务、审计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园区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工作;负责园区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6.负责园区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社会管理和协调工作;协助开展土地征收工作。
7.负责园区党的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园区管委会干部的任免;负责制定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负责园区人事调配、工资福利工作;协调园区人才交流、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工作。
8.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9.根据上述职责,园区管委会设7个内设机构: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局;招商局;国土规划局;建设局;统计局;组织人事办公室。
(二)人员构成情况
现有在职在编公务员24名,老工勤编人员3名,退休人员27名。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任务
韶关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园区范围内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土地规划、企业服务等重要工作。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591.9万元,比上年略微增加。原因主要是工资上调和新招录2名公务员。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91.9万元。预算编制仅包含广东韶关工业园区管委会在编公务员和工勤人员的统发工资、社保缴费等。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支出预算591.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支出591.9万元。按用途分:基本支出预算591.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80.7万元,商品服务支出19.2万元,对个人家庭补助292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四、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三)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四)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中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