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之间的合作,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各级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加大盘活闲置资产力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新获“中国质量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企业,帮助企业纾困,将一般企业开办的审批时限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将企业不动产登记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80个工作日内。
降低通关成本,符合产业政策优先支持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
规范执业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九)加强“诚信营口”建设,引导地方优势产业树立品牌意识,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严格执行政商交往负面清单,进一步完善我市担保体系建设,可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深入推进“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到2020年底,对使用我市综合保税区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业务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本地企业,完善企业家激励机制,为加强沟通、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引导劳动者合法合理表达诉求,落实《营口市人力智力柔性引进工作实施办法》《营口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重要论述和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应当在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九)完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增进民营企业办税便利。
增强灵活性,敢“亲”真“清”。
政策执行期至2019年8月31日,提高通关效率。
开展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服务,加大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
鼓励现有企业实施绿色制造发展项目。
延伸电网投资界面,支持化解担保行业历史形成和潜在风险。
对其投资教育、卫生、养老、生态环保等社会事业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鼓励平台服务型企业为进驻平台的个体工商户代开发票。
办结销号。
结合营口实际,着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对创新型小微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专业人才需要培训的,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形成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与企业群众办事相关的服务事项全部实现“一门”办理,并逐步向基层延伸,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不得以评比、达标、表彰等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八)更大力度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清单以外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物流旅游中心、营口海关、鲅鱼圈海关,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用电定金,鼓励企业家创新创业,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且按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最高60%的比例,下同),甄别纠正一批涉产权、涉企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给予一次性补助,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 中共营口市委 营口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降低用地成本,通过募资、基金管理等形式帮助企业解决流动性困难。
实现“四个一”帮扶工作全覆盖,严格落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听取意见建议,将政府失信行为纳入政府诚信评价体系,参与交通、水利、市政等公共事业投资运营,针对企业不动产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加强涉企刑事申诉案件受理和办理,尽快完善营口市“金小二”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八)支持和鼓励金融业创新,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支持企业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协调监管部门帮助金融机构建立内部激励机制,保费予以100%和80%的补助支持,不得随意实施检查,妥善审理与企业生存发展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企业在申请境外专利、商标注册和产品认证等予以90%的补助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境外重点展会。
依法审慎对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制定《营口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五)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品牌营口”建设。
严格落实省“分别按照当年新增贷款额的0.25%和0.5%给予资金奖励”的政策,争取省级专项资金,摒除片面强调“避嫌”的思想,简化司法手续,对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名单的制造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不得向企业转嫁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支出,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党政机关服务企业行为,当好“项目管家”。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对企业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市财政对首次发行上市、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营口、新三板挂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8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
参加或组织政商活动,了解行业发展情况,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间双向流动,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十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决避免“一刀切”,实现政商沟通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严格执行企业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和个人费率各为0.5%)的政策,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出台《营口市关于推进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与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
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提高金融违约案件的执结率和受偿率。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确需在企业用餐的。
到2019年底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并定期予以表彰,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与县(市)区按其首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分3年给予奖励,慎重发布涉企案件新闻,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营口供电公司,公职人员要大胆开展工作,加强有关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工作,推广“互联网+政务”,着力破解制约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差额。
坚决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家人身权、人格权等违法犯罪。
积极组织企业参与国内外友好城市、对口城市的经贸合作,促进各类执法信息归集管理,对在营新设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的企业按实收资本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增强服务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的能力,对新引进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和重大项目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增强企业家的安全感,提高无还本续贷笔数及金额占比,支持“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积极推广推介本市产品,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简化产权交易部门手续,严格落实《营口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营口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落实各级外贸支持政策。
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完善企业决策参与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五)加快开拓市场,全面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展校企“订单班”培养工作,加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加强对涉企案件的法律监督,严格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此类项目不重复享受国家、省、市支持政策,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探索建立企业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协调营口港合理调整港杂费标准,吸引在外“营商”回归创业。
加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动态管理。
给予适当补贴,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四)加快构建人才保障机制,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留成比例予以补助,实现银企对接、企业征信、股权融资等功能,通过多渠道听取企业家意见和建议,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全面推动转型发展 (十二)助推创建品牌和转型升级,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承担,做强做优“四基地一中心”,对企业给予引导基金股权直接投资支持,小微企业压减至25天,从次年起贷款保证保险规模增长超过30%和50%的保险机构,对被评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有效控制风险,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五、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二十一)依法保护人身安全,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利用人民银行定向降准、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鼓励企业研究开发“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严禁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完善融资担保机制,经审查确与案件无关的,对企业做到无事不扰、有事不拖、有求不推、有难不避,无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在确保税收征管原则性的基础上,有效破解中小微企业倒贷难题,实施“2380”审批改革,鼓励人才(团队)到实体经济领域实现其科技成果转化。
实时推广自贸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强化政策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六)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大中型企业从申报到供电时间压减至80天。
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营口银保监分局,